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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8.23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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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之執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直轄市、縣(市)地理位置及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規劃北、中、南及東四區;各區包含之縣市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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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區管制之次年度土石採取總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商有關機關研訂,並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各區管制總量之公告。但為因應全國性突發事件或個別區內供需失調,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會商有關機關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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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8.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