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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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5條的規定,以下情形所產出的土石不受該規則的限制: 一、根據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一項但書的各款規定所產出的土石。 舉例:根據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並不受土石採取許可的限制。例如,某個工程需要挖掘土石來進行土地整地,這種情形下的土石採取就不需要申請許可。 二、根據土石採取法第6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內展延所產出的土石。 舉例:某個土石採取許可的期限即將到期,但申請人希望延長土石的採取期限,可以按照土石採取法第6條第二項的規定在許可期限內繼續產出土石。 三、根據土石採取法第8條第二項的規定所產出的土石。 舉例:根據土石採取法第8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以每月一百立方公尺以下的量產出土石,則不需要申請土石採取許可。例如,某個人每個月只需要少量的土石供自己使用,就可以不用申請許可直接產出土石。 以上舉例是根據土石採取法的相關規定,來解釋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5條的內容。
-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3 條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6 條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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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