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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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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不得超出該區當年度之土石採取管制總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土石採取法第3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件時,應一併審核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中的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根據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4條,該數量不得超過該區當年度的土石採取管制總量。所以在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需確保該計畫書圖中的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符合當年度的總量管制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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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時,應一併審核該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之第一年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