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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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土石採取法第37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案件時,應一併審核土石採取計畫書圖中的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根據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4條,該數量不得超過該區當年度的土石採取管制總量。所以在審核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時,中央主管機關需確保該計畫書圖中的第一年土石採取數量符合當年度的總量管制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土石採取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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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