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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石採取法 第 6 條

  1. 1.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
  2. 2.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申請展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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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土石採取法第6條規定了土石採取許可的期限。根據第1條,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且不得展延。根據第2條,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為十年,期滿後若有需要展延則需要申請,並且也不能超過十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在陸地上獲得土石採取許可,該許可的期限最長為十年。如果到期後,該公司需要繼續進行土石採取,他們需要向相關機關申請展延,但展延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始的十年期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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