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5 條
- 1.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 2.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 3.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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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5條的規定: 1. 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這項條文表示中華民國的公民可以根據土石採取法的規定,向相關機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2.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這項條文表示政府機關在申請或受理土石採取許可時,應遵循土石採取法的規定,同時考慮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 3.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這項條文表示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用以控制土石採取的總量。 依據最新的資料,中華民國的土石採取法於2003年修訂,並於同年生效。該法對土石採取的許可和管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護自然環境並預防不當的土石採取行為。政府機關在處理土石採取許可申請時,應該遵循法規的規定,同時考量地方的土石採取總量管制規則。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負責制定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以控制土石採取的總量。以土石採取法第5條的規定為依據,政府應依法處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的程序,確保合法合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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