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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7 條

  1. 1.申請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面積,應在二十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陸上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
  2. 2.土石採取區域以由地面境界線直下至准開採之深度為限,相關採取深度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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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 7 條」規定了申請土石採取區域的面積限制,以及土石採取深度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的面積應在二十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則應在一百公頃以下,而陸上土石採取區域則應在一百公頃以下。此外,土石採取區域的深度限制則是由地面境界線直下至核准開採的深度為止。具體的土石採取深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訂定並公告。 根據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是台灣的法律,有關土石採取的申請規範包括了面積限制和深度限制,旨在保護土地和水域的環境。此外,根據台灣的土石採取規則和河川管理規則,土石採取的申請案需要符合相關規定,並經過相應的審核程序。 範例:依照「土石採取法第 7 條」的規定,一個申請在河川區域內進行土石採取的個案,其申請的面積應在二十公頃以下。如果一個申請的面積是三十公頃,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核准該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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