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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河川內之土石採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川申請收件後,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管理機關發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並轉發之。
  2.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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