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9 條
- 1.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 2.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土石採取法第9條,針對您的問題,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申請土石採取的土地是公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權出租或同意他人使用該土地,並且可以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具體的租金或使用費的金額則根據該土地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申請在某個公有土地上進行土石採取作業,土地管理機關可以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合約,並向公司收取租金作為土地使用費。 2.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表示,在計算租金或使用費時,除了海堤區域以外的海域採取土石是免費的,具體的計算方式則根據相關土地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要在一個海域進行土石採取,該海域不屬於海堤區域,依照土石採取法的規定,該土地管理機關可以免費提供該海域的土石採取權給該公司。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最後修正201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