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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
  2.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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