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於核准登記後,其公司登記、設廠、敷設管線及貯氣設備、供氣營業之期限,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登記: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四個月內申請公司登記。 二、設廠:自核准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工設廠。 三、敷設管線及貯氣設備:自核准登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 四、供氣營業:自核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開始供氣。 因特殊原因無法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第一款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二、三款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四款不得超過一年。並以展延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於煤氣事業之原因所造成之延宕期日,報經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計入展延期間之期日計算。 前項展延,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据煤气事业管理规则第10条的规定,煤气事业在核准登记后,需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设厂、敷设管线和贮气设备、供气业务的期限: 一、公司登记: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四个月内申请公司登记。 二、设厂: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设厂。 三、敷设管线和贮气设备: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 四、供气业务: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开始供气。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煤气事业可以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展延。展延期间在第一款规定下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第二、三款规定下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第四款规定下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展延一次。但如果延宕期日是因不可归责于煤气事业的原因造成的,报经地方主管机关签具意见,转请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可以不计入展延期间的计算。 上述展延由地方主管机关核定,并转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参考资料: - 煤气事业管理规则(行政院公告的“煤气事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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