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最少應具備左列安全設施: 一、氣體製造設備或貯槽外緣,應與其他建築物或足以引起危害其安全之設備保持左列安全距離: (一) 最高操作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者為高壓,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 最高操作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為中壓,應在十公尺以上,但建有原十二公斤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同等強度結構之防護牆者,其安全距離得減為五公尺以上。防護牆之高度,應依H=√1○○-D2 (1-○‧1D) +○‧2D之公式計算之(H代表高度,D代表距難,均以公尺為單位) 。 (三) 最高操作壓力在每平方公分未滿一公斤者為低壓,應在五公尺以上,但建有前款之防護牆者,其安全距離得減為三公尺以上,防護牆之高度應依H=√25-D2 (1-○‧2D) +○‧4D之公式計算之。 二、低壓氣體貯槽,應依照左列各項規定: (一) 基礎地盤不得有不平均下沈之現象。 (二) 應經耐壓試驗至其設計最高操作壓力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試壓而無漏氣現象。計算耐壓試驗之最高壓力所用之厚度,應含準備蝕損厚度在內。 三、高、中壓氣體貯槽,應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基礎地盤不得有不平均下沈之現象。 (二) 以最高操作壓力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試水壓及按照政府規範之施工規範以X光線檢查焊縫。 (三) 以最高操作壓力百分之一百一十試氣壓而無漏氣現象。 (四) 應裝設二個以上之安全閥,當超過最高操作壓力百分之一百零五時,能適時放氣。 (五) 進氣管壓力超過最高操作壓力時,應有自動關閉裝置。 (六) 容積超過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有人孔。 四、輸氣導管應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輸氣導管,應有防止腐蝕設備。 (二) 裝設低壓輸氣導管時,應有傾斜並於低處設有去水裝置。 (三) 輸氣導管應裝有伸縮設備,以調節因溫度變化而產生之伸縮。 (四) 高中壓輸氣管埋設地下時,覆土深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露出地面時應有防止衝擊之設施。 (五) 貯氣場所之週圍應有不易燃燒之圍障,警戒標誌及消防設備,貯氣場所所用照明及電氣設備,應有防爆裝置。 五、天然氣中混合之空氣量,按體積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其加壓之限制依左列規定: (一) 空氣量為百分之五十者,得加壓至錶記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十五公斤。 (二) 空氣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空氣量每減少百分之一,得遞增壓力每平方公分五‧五公斤。 (三) 空氣量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五者,空氣量每增百分之一,應遞減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 六、輸氣管與架空高壓電線相平行時,應依左列各項規定: (一) 需裝置排氣設備,遠離送電系統。 (二) 輸氣管如需拆離時,應先以導線將擬拆離之管件加以連接,以免發生火花,引燃氣體。 七、高、中及低壓氣體貯槽,應有適當防雷措施。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了煤氣事業應具備的安全設施。依照該法條的規定,煤氣事業要求具備以下安全設施: 1. 氣體製造設備或貯槽應保持與其他建築物或可能引起危害安全的設備之安全距離。不同壓力的設備應有不同的安全距離要求。例如,高壓設備的安全距離應在20公尺以上,中壓設備應在10公尺以上(除非有防護牆),低壓設備應在5公尺以上(除非有防護牆)。 2. 低壓氣體貯槽的基礎地盤不得有不平均下沈之現象,且需要經過耐壓試驗,以確保其在設計最高操作壓力下的安全性。高壓和中壓氣體貯槽也有相應的要求,包括基礎地盤狀況、耐壓試驗、施工規範、焊縫檢查等。 3. 輸氣導管應有防止腐蝕設備,低壓輸氣導管需要傾斜並設有去水裝置。輸氣導管還應該裝設伸縮設備以適應溫度變化引起的伸縮。埋設地下的高中壓輸氣管應有覆土深度超過1公尺,以及在露出地面時需要有防止衝擊的設施。 4. 貯氣場所周圍應該有不易燃燒的圍障、警戒標誌和消防設備,並且貯氣場所所使用的照明和電氣設備應該有防爆裝置。 5. 天然氣中混合的空氣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其加壓限制也有具體的規定。各個百分比的空氣量有不同的加壓壓力要求。 6. 輸氣管與架空高壓電線相平行時,需要安裝排氣設備,並遠離送電系統。當需要拆卸輸氣管時,應先使用導線連接管件,以避免火花引燃氣體。 7. 高、中和低壓氣體貯槽應有適當的防雷措施。 這些安全設施的要求都是為了確保煤氣事業的安全性和防範可能的危險。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可以推斷出法規參考為「煤氣事業管理規則」,並未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所以假設上述資料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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