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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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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至少應設置左列各項設備: 一、貯氣設備:指貯存氣體燃料之設備,包括貯氣槽、貯氣管、貯氣場及其附屬設備,以備尖峰負荷維持正常供氣。 二、輸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煤氣事業需添設左列設備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設置之: 一、摻配設備:指摻配空氣或其他可燃氣體,以調整供應氣體燃料熱值之設備。 二、氣化設備:指用以氣化液化氣體燃料之設備。 三、裝卸設備:指裝卸液化氣體燃料之設備。 關於煤氣之製造設備,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煤氣事業應該設置的設備,包括貯氣設備和輸氣設備。貯氣設備指的是貯存氣體燃料的設備,包括貯氣槽、貯氣管、貯氣場及其附屬設備,用於保持正常供氣的尖峰負荷。輸氣設備指的是自來源地起敷設的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相關設備。 此外,煤氣事業如果需要增加摻配、氣化和裝卸設備,必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再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設置。其中,摻配設備指的是調整供應氣體燃料熱值的設備,可以摻配空氣或其他可燃氣體。氣化設備指的是用於氣化液化氣體燃料的設備。裝卸設備指的是裝卸液化氣體燃料的設備。 至於煤氣的製造設備則根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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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煤氣事業至少應設置左列各項設備: 一、貯氣設備:指貯存氣體燃料之設備,包括貯氣槽、貯氣管、貯氣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