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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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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因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之顯著變動,致其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所收取之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回收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時,得申請調整費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審查意見後,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規定了在煤氣事業的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發生顯著變動,導致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所收取的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彌補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時,可以申請調整費率。該申請需提交相關文件,並經地方主管機關簽具審查意見後,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根據這項法條,如果煤氣事業的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收取的費用無法覆蓋成本,該公司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整費率,並提供相應的文件。地方主管機關需審查該申請並提供審查意見,然後將其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定。 參考資料: -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Republic of China Yearbook (2020)。 - 《能源管理局煤氣事業管理規則》。行政院公告,民國 88 年 9 月 23 日。 - 《營業費起算標準及相關辦法》。能源管理局核收天然氣用途別費率及基本廠房費用公告,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範例:假設一家煤氣事業的業務因市場需求下降而出現變化,導致收取的基本費或從量費無法彌補其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可以根據第 18-1 條的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整費率,提供更適應新業務環境的費用結構。地方主管機關將審查申請並提供審查意見,然後將其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定。如果申請獲得批准,煤氣事業可以調整費率,以確保繼續營運並保持可持續發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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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規定:「煤氣事業因組織、業務或營運情況之顯著變動,致其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所收取之基本費或從量費不足以回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