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登記之煤氣事業,於按照計畫進度完成各項設施後,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始得開始營業。 經營煤氣事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經核准登記的煤氣事業在完成各項設施的計畫進度後,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檢查合格,然後再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才能開始營業。此外,經營煤氣事業者也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能源局營業型態事業所需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基準」,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額應按照煤氣事業的總容量及經營型態大小來計算。例如,由於煤氣事業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公共利益性質,因此在設立營業地時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樣可以確保在煤氣事業出現意外情況時,能夠提供足夠的保障和賠償,以保護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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