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各項供應設備及經營狀況,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煤氣事業不得拒絕。 煤氣事業對其各項供應設備及氣體燃料之品質,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沒有提到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規則的釋義及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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