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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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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時,擬具營業規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煤氣事業在開始營業時,應該擬定營業規程,並且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簽署意見後,再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實施。當需要修改營業規程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4003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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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煤氣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時,擬具營業規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