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時,擬具營業規程,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煤氣事業在開始營業時,應該擬定營業規程,並且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簽署意見後,再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實施。當需要修改營業規程時,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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