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營業規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氣體之成份及熱值。 二、氣體之單位價格。 三、接裝及停供用戶氣體之條件。 四、收費標準。 五、因故暫時停供修理之程序。 六、停供。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煤氣事業營業規程應載明氣體的成份及熱值、氣體的單位價格、接裝及停供用戶氣體的條件、收費標準、因故暫時停供修理的程序以及停供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可參考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4年10月17日修正公布的《煤氣事業營業規程》。這份法規詳細規定了煤氣事業的營業規程,包括煤氣的檢驗、供應、收費等各方面的事項。 範例: 一個煤氣事業的營業規程中,應明確列出所供應的煤氣的成份及熱值,以便用戶了解所使用的煤氣的基本資訊。此外,營業規程還應詳述煤氣的單位價格,以便用戶能夠了解所支付的費用。對於接裝及停供用戶煤氣的條件,營業規程應提供明確的規定,以確保煤氣的安全供應。此外,營業規程還應詳細說明收費標準,以確保收費公平合理。若因故暫時停供修理,營業規程也應規定相應的程序。最後,營業規程還應明確列出停供的相關規定,包括停供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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