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營業規程,應於實施前十日刊登當地日報公告之。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規定,煤氣事業營業規程在實施前必須提前十日刊登在當地的日報公告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讓煤氣事業的投資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能提前知道有關煤氣事業營業規程的內容以及相關的規定。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在煤氣事業中參與的各方的權益,並確保相關規定得以充分地被廣泛地宣布和公示。具體的範例在煤氣事業設立新營業場所時,必須按照該條規定將相關設立營業場所的內容和規則在當地日報上公告,以便於公眾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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