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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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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之出讓、改組、停業,經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煤氣事業的出讓、改組、停業必須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然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煤氣事業的出讓、改組或停業時,必須先經過地方主管機關的審查和意見,然後再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的事業變更能夠獲得必要的審查和監管,以確保符合法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這項規定的遵守對確保煤氣事業的運作正常和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https://www.moea.gov.tw/files/site_content/M0002164/201711/PDF/H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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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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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煤氣事業之出讓、改組、停業,非經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