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之出讓、改組、停業,非經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的規定,煤氣事業的出讓、改組、停業必須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簽具意見,然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這意味著在進行煤氣事業的出讓、改組或停業時,必須先經過地方主管機關的審查和意見,然後再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的事業變更能夠獲得必要的審查和監管,以確保符合法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這項規定的遵守對確保煤氣事業的運作正常和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https://www.moea.gov.tw/files/site_content/M0002164/201711/PDF/H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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