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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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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煤氣事業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申請案,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 以鄉、鎮、市 (區) 為劃分區域之基本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審核煤氣事業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申請案的基本單位劃分。在直轄市以區為單位,在縣(市)則以鄉、鎮、市 (區) 為基本單位。 參考資料可以是煤氣事業管理規則自身以及相關法規。根據最新的煤氣事業管理規則,該條款的範例可能包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根據當地的行政區劃對煤氣事業的營業區域進行劃分和審核經營登記申請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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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7-1 條規定:「主管機關審核煤氣事業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申請案,在直轄市以區,在縣(市) 以鄉、鎮、市 (區) 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