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根據電業法第40條,為了維護線路及供電的安全,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在遇到妨礙線路的樹木時,必須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砍伐或修剪。如果在通知期限屆滿後或無法通知到相關當事人時,電業有權直接處理該樹木。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線路及供電的安全,並授權電業在必要時進行必要的維修與處理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地區的供電線路上有一棵樹木妨礙到了線路的正常運作,根據這條法條,電業應該先通知該地區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砍伐或修剪樹木。如果在通知期限過後或無法通知當事人的情況下,電業有權直接處理該樹木,以確保線路及供電的安全運行。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發電及購電之度數,電壓週率及負荷之變動。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發電及購電之度數、電壓週率及負荷之變動。
為維護線路及供電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妨礙線路之樹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砍伐或修剪之;於通知之一定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電業得逕行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線路遭到樹木之妨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處理,並於通知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逕行代為修剪。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發電及購電之度數,電壓週率及負荷之變動。
電業應置各種必要之電表儀器,記載發電及購電之度數、電壓週率及負荷之變動。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因線路遭到樹木之妨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於一定期間內處理,並於通知期間屆滿後或無法通知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逕行代為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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