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41條是指在選擇填補損失或補償損失的場所和方法時,應選擇無損失或損失最少的方式,如果有損失的話,則應按照損失的程度進行補償。然而,根據題目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任何與電業法第41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係屬法律明定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因設置線路之必要,造成特定對象之損失,爰需進行補償。 三、原條文所謂損害係屬民法所規範之侵權行為,故如屬造成損害之情形,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損害修正為損失。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係屬法律明定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因設置線路之必要,造成特定對象之損失,爰需進行補償。 三、原條文所謂損害係屬民法所規範之侵權行為,故如屬造成損害之情形,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損害修正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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