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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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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電業法第41條是指在選擇填補損失或補償損失的場所和方法時,應選擇無損失或損失最少的方式,如果有損失的話,則應按照損失的程度進行補償。然而,根據題目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供任何與電業法第41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解釋或例子。

立法沿革 4

(0361129 制定)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0370419 修正)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1060111 全文修正)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係屬法律明定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因設置線路之必要,造成特定對象之損失,爰需進行補償。   三、原條文所謂損害係屬民法所規範之侵權行為,故如屬造成損害之情形,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損害修正為損失。

(0361129 制定)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0370419 修正)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0540511 全文修正)

電業應裝置保安設備於必要處所。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係屬法律明定發電業與輸配電業因設置線路之必要,造成特定對象之損失,爰需進行補償。   三、原條文所謂損害係屬民法所規範之侵權行為,故如屬造成損害之情形,即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損害修正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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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41 條規定:「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失或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失,應按損失之程度予以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