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法第42條規定,當原設有供電線路的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要改變土地的使用時,可以向設置該線路的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遷移線路。申請需以書面開具理由,並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才能進行遷移。至於所需工料費用的負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此法條,原告如果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可以向相關電力公司提出遷移線路的申請,並提供相關理由。該申請需經過電力公司的查實,確定後才能進行遷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相關費用負擔辦法。
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每三年至少檢驗用戶用電裝置一次,並紀載檢驗結果。
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並記載檢驗結果。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每三年至少檢驗用戶用電裝置一次,並紀載檢驗結果。
電業應每年至少檢驗機器及線路一次,並記載檢驗結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