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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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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法第44條,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用地爭議的方式、期間以及協調準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的。 這意味著當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間有關於土地使用的爭議時,可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調解或處理。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這類土地爭議時,必須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方式、期間和協調準則。 遺憾的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與電業法第44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檢驗用戶屋內線路之絕緣電阻,除新裝者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外,其裝用二年以上者,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五分之一。

(0540511 全文修正)

用戶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引用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並配合第三條規定將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0361129 制定)

檢驗用戶屋內線路之絕緣電阻,除新裝者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外,其裝用二年以上者,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五分之一。

(0540511 全文修正)

用戶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引用條文之條次變更酌作修正,並配合第三條規定將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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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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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44 條規定:「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