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前條規定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之公、自提儲金本息,均由本部解繳公庫。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6 條規定,離職人員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逾期未領取之公提儲金本息,由經濟部解繳公庫。根據這個條文,離職的人員如果有不符合發給公提儲金的情形,或者在領取公提儲金的時效期間內未領取,那麼這部分公提儲金及其本息就由經濟部解繳給公庫。 參考資料: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