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條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第3項制定的法規。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辦法,確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等事項。至於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和範例,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回答詳細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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