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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二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 45–484

45
  1. 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產業園區內企業及員工未於公布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購之權利。
  2. 前項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48
社區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