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用地依第三十七條配售及依前條出售後,如有剩餘者,主管機關得以出售或標售方式供興建住宅使用。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6 條,社區用地經依第三十七條配售或依前條出售後,若有剩餘土地,主管機關可以以出售或標售的方式提供給興建住宅使用。這表示當社區用地配售或出售後,如果還有多餘的土地,主管機關可以將這部分土地以出售或標售的方式提供給人們興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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