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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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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產業園區內企業及員工未於公布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購之權利。
  2. 2.前項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5條,當主管機關要出售供興建住宅的社區用地時,必須先公布一定期間。在這期間內,產業園區內的企業可以優先購買土地用來興建員工住宅,或是出售給員工興建住宅。如果產業園區內的企業和員工在公布期間結束前都沒有提出購買的申請,則視為放棄了優先購買的權利。根據法規,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這項條文的依據是《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該辦法是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10年12月15日公布的。根據這項辦法,產業園區內的土地和建築物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和提供相關服務而設立的,因此對土地的使用和處分有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了在出售社區用地時的優先購買權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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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5 條規定:「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