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5條,當主管機關要出售供興建住宅的社區用地時,必須先公布一定期間。在這期間內,產業園區內的企業可以優先購買土地用來興建員工住宅,或是出售給員工興建住宅。如果產業園區內的企業和員工在公布期間結束前都沒有提出購買的申請,則視為放棄了優先購買的權利。根據法規,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這項條文的依據是《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該辦法是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10年12月15日公布的。根據這項辦法,產業園區內的土地和建築物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和提供相關服務而設立的,因此對土地的使用和處分有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了在出售社區用地時的優先購買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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