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4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這表示在配售土地的申請期限內,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沒有提出申請,則被視為放棄權利。 2.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金;繳清價金後,由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這表示如果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他們在通知的繳款期限內必須繳清買地的價金,繳清後主管機關會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3.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金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受配。這表示繳款期限必須不少於三十日,如果受配人無法在期限內繳清價金,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最多只能延長兩次,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則視為放棄受配的權利。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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