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前二條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其條件、程序、保證金、價金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7條規定,當主管機關依前述條文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其相關條件、手續、保證金、價金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適用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3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4條之規定。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主管機關在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需按照第3條至第8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例如,根據第4條,主管機關應當設定相關條件,如使用目的、使用期限等,作為社區用地出售或標售的依據。同時,根據第5條,出售或標售社區用地時,必須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以確保交易的履約情況。此外,根據第10條至第14條,也規定了關於價金的繳納期限、撤銷核准或撤銷得標資格等相關程序。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保護產業園區內的社區用地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11) 2. 國土規劃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2)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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