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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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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售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2. 2.前項保證金於承購案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繳納保證金,金額為售價的百分之三。這個保證金在承購案核准時,可以無息抵充應繳的價金;如果承購案未經核准,則該保證金應無息退還。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5條

  • 名詞
  • 抵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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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售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於承購案核准時,無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