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申請人必須按照公布的事項規定提出申請承購文件。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有缺漏,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補充。如果逾期不補充,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2. 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購的資格或條件,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依據以上法條,如果申請人在一個月內未補正申請文件,主管機關可視為放棄申請,不退還保證金。另外,如果申請人不符合資格或條件,申請將被退回並無息退還保證金。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經濟部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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