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7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經核准承購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內,完成全部價金的支付,並按照第48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開發管理基金。申請人完成支付後,主管機關將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2. 如果申請人因故需要延長上述款項的支付期限,應在支付期限屆滿之前申請延長,並支付延長期間的利息。延長期限限制為一次,且不得超過兩個月。 3. 如果申請人承購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符合第23條第2項的規定,則無需支付延長期間的利息。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56 ) 在第7條中提到的相關規定可根據這個法規中的對條文的解釋來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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