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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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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承購經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清價金及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管理基金;申請人繳納完成者,由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2. 2.申請人因故須展延前項繳款期限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之申請,並負擔展延期間之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二個月。
  3. 3.申請人承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屬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無須負擔前項展延期間之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7條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7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經核准承購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內,完成全部價金的支付,並按照第48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開發管理基金。申請人完成支付後,主管機關將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2. 如果申請人因故需要延長上述款項的支付期限,應在支付期限屆滿之前申請延長,並支付延長期間的利息。延長期限限制為一次,且不得超過兩個月。 3. 如果申請人承購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符合第23條第2項的規定,則無需支付延長期間的利息。 參考資料: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56 ) 在第7條中提到的相關規定可根據這個法規中的對條文的解釋來理解和運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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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承購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清價金及依本條例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