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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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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撤銷承購之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8條,如果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核准的承購: 1. 收到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2. 逾期未清償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及設施使用教育訓練課程手冊, 中華民國行政院產業發展局, 2019.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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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