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8條,如果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核准的承購: 1. 收到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 2. 逾期未清償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及設施使用教育訓練課程手冊, 中華民國行政院產業發展局,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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