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9條,申請人若要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的不同筆產業用地或建築物,需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且限制一次換承購,換承購後如果售價有增減,則需要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申請這項換承購的申請,應在接獲繳款通知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但如果主管機關已經核發了產權移轉證明書,則不得再提出這項申請。 這些解釋是根據上述提供的法條和參考資料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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