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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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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購後,售價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2. 2.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主管機關已發產權移轉證明書者,不得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9條,申請人若要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的不同筆產業用地或建築物,需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且限制一次換承購,換承購後如果售價有增減,則需要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申請這項換承購的申請,應在接獲繳款通知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但如果主管機關已經核發了產權移轉證明書,則不得再提出這項申請。 這些解釋是根據上述提供的法條和參考資料進行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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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換承購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