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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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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0條,在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該制定標售條件和程序,並且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進行公開,也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法進行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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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