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0條,在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該制定標售條件和程序,並且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進行公開,也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法進行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