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標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售資格及條件。 五、標售程序。 六、價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標售標的物的標售條件及程序,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一、法令依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1 條是根據相關法令制定的,具體的法令可以參考產業園區的相關法規。 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在標售標的物的內容中,應該明確標示標的物的相關資訊,包括用途和使用限制。標的物的用途和使用限制可以參考相關的產業園區法規或法條。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在標售條件中,應該明確容許引進的產業類別。不同的產業園區可能有不同的容許引進的產業類別,可以參考相關的產業園區法規或法條。 四、標售資格及條件:標售資格和條件應該在標售條件中明確。這些資格和條件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或法條,以及產業園區的政策要求來制定。 五、標售程序:標售的程序應該按照相關的法規或法條進行。具體的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產業園區法規或法條。 六、價金底價:在標售條件中,應該設定價金的底價。具體的底價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或法條,以及市場情況來確定。 七、應附具之文件:在標售條件中,應該明確應附具的文件。具體的文件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或法條來確定。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在標售條件中,還應該公布其他應該公布的事項。具體的事項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或法條來確定。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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