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進行解釋: 根據該條款規定,參與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的標購者,在開標日前要繳納保證金,並以價金底價的百分之三作為計算基準。如果未繳納保證金,則該投標行為無效。 而保證金繳納後,在得標時,可以抵銷應繳納的價金,且無息退還給未得標的投標者。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政府發布,並於101年4月26日修正,本條款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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