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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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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 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進行解釋: 根據該條款規定,參與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的標購者,在開標日前要繳納保證金,並以價金底價的百分之三作為計算基準。如果未繳納保證金,則該投標行為無效。 而保證金繳納後,在得標時,可以抵銷應繳納的價金,且無息退還給未得標的投標者。 參考資料: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政府發布,並於101年4月26日修正,本條款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

  • 投標名詞
  • 抵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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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2 條規定:「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