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3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購人之標售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 解釋: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在開標時對參與標購人的標售資格和條件進行審查。如果標購人符合相關要求,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決標。 舉例:例如,在一個產業園區的土地拍賣中,主管機關可以在開標當場審查標購人的財務狀況和相關資格,確定其是否具備參與該拍賣的權利。 2. 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解釋:根據該條規定,決標時,如果有效投標單的投標金額達到底價且為最高價,則該標單的投標人將成為得標人。如果有多個標單的最高價相同,則應進行抽籤決定得標人和次得標人。 舉例:例如,某個產業園區的土地出售進行了拍賣,其中有兩個標單的最高價相同。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將進行抽籤,以確定最終的得標人和次得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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