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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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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標人應於接獲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全部價金及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管理基金;得標人繳納完成者,由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2. 2.得標人因故須展延繳款期限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之申請,並負擔展延期間之利息;其展延期限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二個月。
  3. 3.得標人放棄得標或逾期未繳款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得標資格,改由次得標人得標,原得標人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得標人於同次申請標購數筆相連之產業用地,因其中任何一筆土地未能得標,致影響該得標人原先之投資計畫而放棄該次所有得標之土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退還其原繳保證金總金額之二分之一。
  4. 4.前項由次得標人得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次得標人限期依價金底價百分之三繳交保證金,並通知次得標人於接獲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按最高標價繳交承購款及開發管理基金;前二項之規定,於次得標人得標時準用之。
  5. 5.次得標人逾期未繳納保證金、價金及開發管理基金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得標資格,已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重行辦理標售或另依其他方式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1. 得標人在接到得標通知後的次日起,有兩個月的時間繳納全部價金和開發管理基金。完成繳納後,主管機關會製作產權移轉證明書給予得標人。例如,如果得標通知是在2022年1月1日發出,得標人需要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完成繳款和費用。 2. 如果得標人有展延繳款期限的需求,必須在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並且需要支付展延期間的利息。展延期限只能延長一次,而且不得超過兩個月。 3. 如果得標人放棄得標或逾期未繳款,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得標資格,並將得標權轉交給次得標人。原得標人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得標人在同次申請中標購了數筆相連的產業用地,但由於其中一筆土地未能得標而放棄了該次所有得標的土地,得標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原繳保證金總金額的一半。 4. 次得標人取得得標權後,主管機關應通知次得標人在期限內繳交保證金,並在接到得標通知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按照最高標價繳交承購款和開發管理基金。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於次得標人得標時。以此為例,如果次得標人得標通知是在2022年1月1日收到的,則次得標人需要在2022年3月1日之前繳交保證金,並按照最高標價繳交承購款和開發管理基金。 5. 如果次得標人逾期未繳納保證金、價金和開發管理基金,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得標資格,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並且可能重新進行標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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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4 條規定:「得標人應於接獲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全部價金及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管理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