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 1. 得標人在接到得標通知後的次日起,有兩個月的時間繳納全部價金和開發管理基金。完成繳納後,主管機關會製作產權移轉證明書給予得標人。例如,如果得標通知是在2022年1月1日發出,得標人需要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完成繳款和費用。 2. 如果得標人有展延繳款期限的需求,必須在繳款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並且需要支付展延期間的利息。展延期限只能延長一次,而且不得超過兩個月。 3. 如果得標人放棄得標或逾期未繳款,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得標資格,並將得標權轉交給次得標人。原得標人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得標人在同次申請中標購了數筆相連的產業用地,但由於其中一筆土地未能得標而放棄了該次所有得標的土地,得標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其原繳保證金總金額的一半。 4. 次得標人取得得標權後,主管機關應通知次得標人在期限內繳交保證金,並在接到得標通知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按照最高標價繳交承購款和開發管理基金。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於次得標人得標時。以此為例,如果次得標人得標通知是在2022年1月1日收到的,則次得標人需要在2022年3月1日之前繳交保證金,並按照最高標價繳交承購款和開發管理基金。 5. 如果次得標人逾期未繳納保證金、價金和開發管理基金,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得標資格,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並且可能重新進行標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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