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5條,主管機關在出租產業園區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根據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並且要公開於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或使用其他合適的方式進行公布。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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