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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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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5條,主管機關在出租產業園區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根據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並且要公開於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或使用其他合適的方式進行公布。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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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