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租程序。 六、租金。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的第16條的具體內容。所以不否個問題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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