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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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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2. 2.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7條第1項,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的申請人應當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三進行計算。這筆保證金在承租案核准時,可以無息抵充應繳的租金或者擔保金;如果承租案未經核准,則保證金應無息退還。 為了舉例,假設某申請人欲承租產業園區的一塊土地,該土地的年租金為100萬元。根據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需要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三進行計算,即為3萬元。如果該承租案得到核准,那麼這筆保證金可以無息抵充承租人應該繳納的租金或者擔保金。但如果該承租案未經核准,則這筆保證金應當無息退還給該申請人。

  • 名詞
  • 抵充名詞
  • 擔保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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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