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7條第1項,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的申請人應當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三進行計算。這筆保證金在承租案核准時,可以無息抵充應繳的租金或者擔保金;如果承租案未經核准,則保證金應無息退還。 為了舉例,假設某申請人欲承租產業園區的一塊土地,該土地的年租金為100萬元。根據第17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需要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按年租金的百分之三進行計算,即為3萬元。如果該承租案得到核准,那麼這筆保證金可以無息抵充承租人應該繳納的租金或者擔保金。但如果該承租案未經核准,則這筆保證金應當無息退還給該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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