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8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必須按照公布的規定提交租賃申請文件。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被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的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申請租賃的資格或條件,主管機關應該退回申請,並無息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 以上資訊參考來自《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最新版本的相關法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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