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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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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2. 2.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承租資格或條件者,主管機關應退回申請,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8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必須按照公布的規定提交租賃申請文件。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申請人在一個月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被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的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申請租賃的資格或條件,主管機關應該退回申請,並無息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 以上資訊參考來自《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最新版本的相關法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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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應依公布事項規定提出承租之申請;申請人所提申請承租文件不足或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