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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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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承租經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於租賃契約簽訂後,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2. 2.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人無違反租約情事時,始無息退還。
  3. 3.第一項之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9條第1項,當申請承租獲得核准後,主管機關需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在接獲通知後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繳納第一期的租金和擔保金,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在租賃契約簽訂後,還應該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了擔保金的計算方式。如果是租賃土地,擔保金金額應當相當於六個月的租金,必須以現金支付;如果是租賃建築物,擔保金金額應當相當於二個月的租金,也必須以現金支付。這些擔保金只有在租約終止且承租人沒有違反租約條款的情況下,才能退還,且不帶利息。 3.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9條第3項,租金應當按照約定的繳款日逐期繳納。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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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承租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其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