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9條第1項,當申請承租獲得核准後,主管機關需要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在接獲通知後的次日起的兩個月內,繳納第一期的租金和擔保金,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在租賃契約簽訂後,還應該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了擔保金的計算方式。如果是租賃土地,擔保金金額應當相當於六個月的租金,必須以現金支付;如果是租賃建築物,擔保金金額應當相當於二個月的租金,也必須以現金支付。這些擔保金只有在租約終止且承租人沒有違反租約條款的情況下,才能退還,且不帶利息。 3.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19條第3項,租金應當按照約定的繳款日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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