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 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承租核准: 1. 申請人在接到承租核准通知書後,主動放棄承租。 2. 申請人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3. 申請人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以下是相關範例: 在2021年修正的產業創新條例中,第20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得以撤銷承租核准的情形。根據這個條款,如果一個申請人在接到承租核准通知書後,決定不再承租該土地,主管機關就有權撤銷核准並沒有退還所繳的保證金。同樣地,如果申請人未能按時繳納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主管機關也可以撤銷承租核准。此外,如果申請人拒絕簽署租賃契約,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核准。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租賃者遵守合約義務,並確保產業園區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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