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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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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撤銷承租之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一、於接獲核准承租通知書後,放棄承租。 二、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三、拒不簽訂租賃契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申請人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承租核准: 1. 申請人在接到承租核准通知書後,主動放棄承租。 2. 申請人逾期未繳清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 3. 申請人拒絕簽署租賃契約。 以下是相關範例: 在2021年修正的產業創新條例中,第20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得以撤銷承租核准的情形。根據這個條款,如果一個申請人在接到承租核准通知書後,決定不再承租該土地,主管機關就有權撤銷核准並沒有退還所繳的保證金。同樣地,如果申請人未能按時繳納第一期租金或擔保金,主管機關也可以撤銷承租核准。此外,如果申請人拒絕簽署租賃契約,主管機關也有權撤銷核准。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租賃者遵守合約義務,並確保產業園區的正常運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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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租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