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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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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一次為限;換承租後,租金增減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2. 2.前項申請,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已簽訂租賃契約書或主管機關已發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不得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1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想要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產業園區內不同筆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且一次只能申請一筆;在換承租後,租金增減的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換承租的申請人應在接獲繳款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申請。但是如果已經簽訂了租賃契約書或者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則不能提出申請。 依據以上的法規內容,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1條主要是針對產業園區內的產業用地和建築物進行承租換租的相關規定。申請人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換承租的申請,且一次只能換承租一筆,換租後將按照租金增減的比例進行差額保證金的補退。此外,申請人需要在接獲繳款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換承租的申請,但如果已經簽訂了租賃契約書或者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則不能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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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同一產業園區不同筆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以書面提出,並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