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1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如果想要申請換承租同一主管機關開發管理之產業園區內不同筆的產業用地或建築物,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且一次只能申請一筆;在換承租後,租金增減的部分應按比例補退差額保證金。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換承租的申請人應在接獲繳款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申請。但是如果已經簽訂了租賃契約書或者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則不能提出申請。 依據以上的法規內容,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1條主要是針對產業園區內的產業用地和建築物進行承租換租的相關規定。申請人需要以書面方式提出換承租的申請,且一次只能換承租一筆,換租後將按照租金增減的比例進行差額保證金的補退。此外,申請人需要在接獲繳款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換承租的申請,但如果已經簽訂了租賃契約書或者主管機關已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則不能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 -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