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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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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2.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沒有違反租賃契約的情況下,且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繼續租用的申請,則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經濟部工業局網站上的《產業用地租約管理辦法》(最新修法為2010年12月31日),第14條規定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的限制。此外,在日前頒布的《不動產租賃法》(最新修法為2020年1月1日)中,第1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確保租賃契約在期滿後繼續租用相關物件的程序和條件。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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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2 條規定:「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