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22條的規定,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沒有違反租賃契約的情況下,且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繼續租用的申請,則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經濟部工業局網站上的《產業用地租約管理辦法》(最新修法為2010年12月31日),第14條規定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的限制。此外,在日前頒布的《不動產租賃法》(最新修法為2020年1月1日)中,第1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確保租賃契約在期滿後繼續租用相關物件的程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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