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48

快速跳轉

社區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8條,社區用地如果被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將該土地出售給該土地相鄰的所有權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8 條規定:「社區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