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在不妨礙其用途及目的之情形下,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逕予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或以公開評選方式租售。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9條,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可以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的處分,或者以公開評選方式進行租售。具體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方式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並且需確保不妨礙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的用途和目的。相關的範例可以參考過去的案例或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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