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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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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在不妨礙其用途及目的之情形下,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逕予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或以公開評選方式租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49條,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可以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的處分,或者以公開評選方式進行租售。具體的使用收益及處分方式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進行,並且需確保不妨礙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的用途和目的。相關的範例可以參考過去的案例或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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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9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在不妨礙其用途及目的之情形下,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逕予租售、設定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